甘孜日報 2017年09月21日
唐先生:我是瀘定某村村民,去年我自己修建了一幢三層平房用作新婚婚房,產權登記在我個人名下,不料婚后不久就面臨拆遷,請問拆遷獲得的拆遷費和補償安置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?
法官解答:該拆遷費和補償安置房均不是夫妻共同財產。
根據我國的《婚姻法》第十八條的規(guī)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為夫妻一方的財產:(一)一方的婚前財產;(二)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(yī)療費、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;(三)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;(四)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;(五)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。以及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〉若干問題的解釋(一)》第十九條規(guī)定:婚姻法第十八條規(guī)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,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(xù)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。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。
您的房屋是婚前自建的,對于該房屋的拆遷費和補償安置房均是屬于對于該房屋的行政補償,因此該筆拆遷款和補償安置房針對的對象是婚前財產的房產,所以該拆遷款和補償安置房也是您的個人財產,不會因為婚姻關系以及財產形態(tài)發(fā)生變化而變成夫妻共同財產。
值班法官:徐法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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