甘孜日報 2019年04月03日
[案例] 年輕小伙為建房屋盜伐林木并順走他人伐倒在林區(qū)的林木,被判盜伐林木罪、盜竊罪,數罪并罰。
案情:
被告人也某某某因自建房屋缺少木料,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,于2017年7月在丹巴縣邊耳鄉(xiāng)牧業(yè)村兩河口國有林區(qū)內砍伐3株活立木,在盜伐現場盜走被伐倒的價值20530元的林木。由于被告人也某某某的犯罪行為破壞了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,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,丹巴縣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同時,依法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,要求也某某某賠償因盜伐國有林森林資源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2020元,補種樹木30株并承擔3年的造林管護責任。
丹巴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也某某某違反國家森林管理法規(guī),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,擅自砍伐國有林木,數量較大,其行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。被告人將國有林中被伐倒的林木竊為己有,數額較大,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。被告人一人犯兩罪,應實行數罪并罰。同時,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國家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造成了破壞,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,被告人也某某某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,還應承擔賠償損失及修復生態(tài)的民事侵權責任。最終,法院以盜伐林木罪、盜竊罪數罪并罰,判處被告人也某某某有期徒刑10個月,并處罰金3000元;判決也某某某賠償因盜伐林木行為給國有森林資源造成的經濟損失2020元,責令也某某某在指定地點補植樹木30株,并承擔三年的造林管護責任。
法官點評:
根據法律規(guī)定,沒有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,擅自砍伐國有、集體、他人所有的林木,構成盜伐林木罪;將國家、集體、他人所有并已經伐倒的林木竊為己有,數額較大的,構成盜竊罪。森林資源是生態(tài)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,任何破壞森林資源的犯罪行為,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。
丹巴縣人民法院供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