甘孜日報 2019年07月31日
【案例】 開設賭場非法獲利,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案情:
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,被告人陳某某、盧某、滿某在丹巴縣團結街陳某某的住房開設茶樓,以“扯馬古”、“炸金花”、“甩骰子”的方式聚眾賭博,并向賭博人員抽頭漁利。2019年3月21日,三被告人開設的賭場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。
丹巴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陳某某、盧某、滿某提供賭博場所和賭博工具,邀約他人參賭,從中抽頭漁利,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。為保護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不受侵犯,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,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;判處被告人盧某有期徒刑八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;判處被告人滿某拘役五個月,緩刑八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;依法沒收涉案賭資24899元,追繳抽頭漁利17000元。
法官點評:
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、開設賭場、以賭博為業(yè)的行為。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(yè),并有人實際使用,就成立本罪既遂,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。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,并以賭博為業(yè)的,可以考慮以本罪和賭博罪并罰。開設賭場犯罪嚴重擾亂公共秩序,且極易引發(fā)關聯(lián)犯罪并滋生黑惡勢力,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(wěn)定和家庭幸福,應依法予以懲處。
丹巴縣人民法院供稿